“我想戒酒,想在監獄度過余生。”這是河南中牟縣男子張鐵剛投案自首的理由。
2016年3月14日,張鐵剛到公安機關投案,供認其14年前曾殺人拋尸的事實。一審被判死緩后,張鐵剛提起上訴,被改判無罪。
2020年6月16日,曾被羈押1318天的張鐵剛向鄭州中院申請國家賠償,各項賠償申請共計1314033元。但該國家賠償申請于8月11日被鄭州中院駁回,理由為:“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張鐵剛的供述,其認下的這樁命案疑似發生在2002年,張鐵剛自首時稱他為這起命案“糾結了14年”。不過,有媒體檢索多個司法公開網站,均未查到上述前述故意殺人案更多信息。
案件時間線整理
2016年
3月14日,張鐵剛自首。
2018年
5月23日,一審認定張鐵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
宣判后,被告人張鐵剛及被害人家屬均不服,分別提上訴。
2018年
10月29日,二審以原判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9年
7月11日,原一審判決張鐵剛無罪。
2019年
10月24日,張鐵剛被釋放。當年11月8日,檢察院提出抗訴。
2020年
4月14日,撤回該抗訴。4月29日,河南高院準予撤回抗訴。
2020年
6月16日,共被羈押1318天的張鐵剛以重審無罪為由,向鄭州中院申請國家賠償。
能否獲得國家賠償
張鐵剛在獄中度過1318天,表示想申請131萬元的國家賠償金,來彌補因錯判導致的利益損失。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所以張鐵剛不僅申請國家賠償無門,反而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可以說這是一個完全失敗的“司法碰瓷”,不僅賠償沒有要到,還搭進去了自己的光陰,而且還順便曝光了一下當地司法系統的腐敗和黑暗。
背后凸顯的相關問題
張鐵剛案件在僅有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情況下做出了有罪的一審判決,此后,鄭州市檢察院以“認定事實錯誤”提出抗訴,原因就是證據不足。
我國法律關于刑事案件的證據要求是重物證的,張鐵剛自己案發經過都記不清,僅憑個人主張,缺乏客觀事實的支撐,按理來說法院是難以定罪量刑的。
除此之外,供詞和庭審筆錄非常混亂,表述不清,自相矛盾:“也不知道她怎么死的”“自己考慮感覺是掐死的”“在公安的供述是臨時想的說的”“我投案,想弄清事實真相”“如認定故意殺人,我也無話可說”我們能看出,上述供詞不具備最基本的邏輯性,更妄談法律邏輯的完整性。
所以這次鬧劇背后暴露了部分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可能存在業務水平不高、法學理論素養不足的問題。而且比較有意思的是判處死緩、被河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后改判無罪的、駁回國家賠償的均是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鐵剛案件最關鍵的二審判決書至今仍未公開,我們將繼續保持高度關注,希望能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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