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河南省濮陽市清豐縣一年僅18歲學生王某威為救溺水伙伴之行為竟被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清風縣評委會”)三次認定為履行法定義務!
事件經過
2019年7月10日上午,同鄉青年劉某某等四人一同去王某威家里玩。當天中午,五人前往當地一家飯店吃飯,其間均有飲酒。飯后,劉某某提議到河邊摸魚,一行人遂到河邊玩耍。劉某某先行下水,其他人在岸邊玩耍。此時,王某威正在與同學微信聊天,還拍攝了劉某某下河的視頻。不久,王某威發現劉某某溺水,未來得及脫掉衣服便下河救人,然兩人不幸雙雙溺亡。
“見義勇為”申請歷程
2020年10月22日,王某威的家人認為該救人行為是見義勇為而向清豐縣評委會提出申請“見義勇為”評定。然而,清風縣評委會以同飲者之間互負安全保障義務為由,作出“不予確認見義勇為”的決定。
2020年12月,王某威的家人不服,遂向濮陽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濮陽市評委會”)申請復核。濮陽市評委會隨后以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撤銷清風縣評委會作出的不予認定見義勇為的決定,并要求重新作出決定。
2021年3月,清風縣評委會再次以相同理由作出不予認定見義勇為決定書。隨后,王某威的家人再次向濮陽市評委會提出復核申請,濮陽市評委會又一次撤銷清豐縣評委會第二次作出的決定。
圖源網絡
2021年7月6日,清風縣評委會第三次作出“不予確認見義勇為”決定。
2021年7月13日,王某威的家人再次向濮陽市評委會提出復核。目前復核正在進行中。
酒后救助溺水同伴行為的認定
見義勇為,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但是根據《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所謂見義勇為,即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的合法行為。
本次事件中,王某威救助共飲者的行為明顯不屬于因法定職責或是約定義務實施的救助行為,因此,爭議焦點在于,該行為是否屬于履行法定義務。
在法律和司法實踐中,酒后的安全保障義務屬于民法典中關于侵權責任的范疇中,即因先前行為而在共飲者之間產生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屬于法定義務。但是該注意義務應當有他的限定范圍,一般而言,共飲者履行義務達到合理、合法的注意程度,就應當被認定為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王某威在同伴溺水的情況下,以合理人的角度,是可以選擇撥打求救電話、喊人幫忙等等行為,但其未來得及脫掉衣服便下河救人的行為顯然已經突破了共飲者之間的注意義務這一法定義務,上升到了高尚的道義行為,應當被認定為見義勇為。清風縣評委會以共飲者之間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做出的不予確認見義勇為的決定,顯然加重了注意義務的程度,屬于機械套用。
見義勇為不應當被拷上重重枷鎖,而應當是自發、自覺的道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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