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施行。根據新規定,民間借貸利息司法保護上限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自此,年息24%&36%退出歷史舞臺,民間借貸合法利息大幅降低。債務人普天同慶的同時,疑惑也接踵而至。相較于舊規24%的簡單明了,新規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多少有點讓人費解。
以后借錢,利息該怎么約定?成為了縈繞借貸雙方的頭等疑惑。
要想搞清楚這個問題之前,首先得清楚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何方神圣。如果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這個名字稍顯陌生,那么他的英文名你必有耳聞,對,就是大名鼎鼎的LPR。所以中英文翻一下,今后民間借貸利息司法保護上限為合同成立時4倍一年期LPR。
2019年8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公眾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
從此LPR開始逐步取代貸款基準利率。截止今年8月25號,貸款基準利率徹底退出歷史舞臺的變革已是板上釘釘。當諸位還在頭痛LPR到底有利有弊,是個何方神圣時,不曾想,就連民間借貸都緊跟大形勢了。
自去年8月以來,一年期LPR已由最初的4.25%調整至3.85%,中途下調四次,分別是4.25%,4.20%,4.15%,4.05%,3.85%。具體如下。
2019/8/20 4.25% 2019/9/20 4.20%2019/10/21 4.20% 2019/11/20 4.15%2019/12/20 4.15% 2020/1/20 4.15%2020/2/20 4.05% 2020/3/20 4.05%2020/4/20 3.85% 2020/5/20 3.85%2020/6/22 3.85% 2020/7/20 3.85%2020/8/20 3.85%
結合新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息司法保護上限為合同成立時4倍一年期LPR。既然LPR是浮動的,那么今后的利息上限也必然是浮動的。
浮動?Amazing!借款合同什么時候成立,利息上限就是成立時的4倍一年期LPR。假設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1日,那么此時的借貸利息上限就是4*3.85,即15.4%。
而如果合同成立于今年9月23日,那么那時的借貸利息上限就是到時候的4倍一年期LPR,至于具體是多少,得看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為多少,以此類推。
可以看出,合同成立成為了一個決定性的時間點。那么民間借貸合同何時成立呢?(以下內容僅適用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這還不簡單,可不就是寫借條之時么?如果你這樣想,那可就大錯特錯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看到沒,交付才是合同成立之時的關鍵,和借條上的日期沒有多大關系。假設某個借貸關系,借條是2020年8月19號寫的,但是借款在8月21日交付。此借貸關系什么時候成立?8月21日。應該依據哪個月的LPR?依據8月20號公布的LPR,而非7月20號公布的LPR。
搞清楚這些,來解答我們的終極問題,今后借條利息該怎么寫?這里我提供三種思路。
籠統型
根據目前的政策看來,LPR大概率只降不增,短時間內將民間借貸利息約定在12%-14%之間將是一個一勞永逸的辦法。當然如果LPR大幅下降或者上升的例外。
學術型
這個最為簡單,在借條中直接將利息約定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這是最簡單的做法,當然弊端也很明顯,利息約定雖然明確但不夠直觀。
專業型
這是最穩妥的做法,即查詢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后,再進行利息約定。比如8月24號的借款,就可以將利息最高約定為15.4%,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約定方式,必須對于LPR準確查詢。大家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網址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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