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同居關系
同居關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沒有進行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共同生活居住的關系。
二、同居關系的認定
同居關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現(xiàn)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系,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因此,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guī)定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法院只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yǎng)與財產糾紛問題。
2009年,于某與案外人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一套房屋。同年年底,于某與姚某簽訂《房屋共有協(xié)議》,約定上述房屋為二人共同購買,產權為二人共有。房產證也相應載明二人為共同產權人。2011年二人分手,2012年姚某與案外人登記結婚。于某將姚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
姚某辯稱,房屋雖登記為共同所有,但于某并未實際出資,房屋分割條件不成立,不同意于某的起訴請求。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在同居期間購買房屋,雖有共同所有的約定,但此約定并非等同于份額均等。最后法院在查明購買房屋的出資情況后,根據出資比例計算出補償款數(shù)額,并判決房屋歸姚某所有,姚某給付于某相應的房屋補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規(guī)定:
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
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等份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故共同共有關系結束后如何分割共有物,應區(qū)分共同共有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予以區(qū)別對待。
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中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積累的財產屬于雙方共同共有,分割時采取的是均等分割原則。而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分割時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則,此時,共有人的實際出資和投入將直接影響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額。
有些同居關系在解除時,一方會向另一方主張一定數(shù)額的補償金。補償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協(xié)議等形式表現(xiàn)出來。
這種補償金是否應受法律保護?
如不應保護,一方已經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張返還?
傾向性觀點認為:其屬于不可強制執(zhí)行的自然債務,履行與否全憑債務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將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接受的履行將不是不當?shù)美沙姓J其保持受領給付之權利。
我國民事法律中只是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作了規(guī)定,而對于“自然債務”的概念、分類、效力并未規(guī)定。根據傳統(tǒng)的民法理論,自然債務通常分為履行道德義務之給付、不法原因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之給付、婚姻居間之報酬等類型。
解除上述同居關系的補償金應當屬于不法原因之給付的自然債務,因為其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同時也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張返還已支付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訴主張返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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