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接到兩位當事人咨詢關于離婚時股權分割的問題,兩者情況不盡相同,一個是男方婚前設立科技公司,婚前持股30%,婚后進行增資擴股;另一個是男方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設立實業公司,男方持股66%。現女方預起訴離婚,咨詢的問題大抵相同:我是分割股權好還是要求股權折價款好?折價補償的話,我能分到多少錢?
問題一:是請求分割股權還是要求股權折價補償款?
第一,您得知道您是否有權分割股權或獲得股權折價補償款。
1. 如果男方是婚前取得的股權,除非與男方協商一致,您是無法分割股權或獲得股權折價補償款的。當然如果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該公司仍投入物資、勞動、管理的情況下,雖無法分得股權或獲得股權折價補償款,您是能獲得該股權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但若婚后,男方并未對該公司投入物資、勞動、管理等,僅是因為通貨膨脹或市場因素引起的股權增值,該部分的增值收益女方也無法取得。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二)生產、經營的收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如果男方是婚后取得的股權(包括原公司增資或繼受得的新股權,也包括取得新公司的股權等),您是可以選擇獲得股權折價款的。關于能否分割股權,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話,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和性,分割股權還需要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否則無法分割股權。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其他股東表示不同意轉讓,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還應當符合章程的規定。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在您有權分割股權或獲得股權折價款的前提下,您得明白股權帶給您的利弊。
股權意味著可以掌握公司部分的控制權,參與公司重大的經營決策,獲得股份分紅,也可以將股份轉賣獲得股權轉讓款。但同時,當公司出現經營虧損或承擔巨大債務時,股東不僅得不到分紅,還可能需要以出資額為限與公司共同承擔該部分債務。所以,是否選擇分割股權,還是需要考察公司實際的經營情況,并對未來情況有個預估。如果您對公司的未來看好,并不擔心對方有做空公司的可能,可以選擇分割股權。如果您覺得自己不懂經營,公司目前發展不錯,未來不好說,現在直接獲得一筆實在的股權折價款,拿去做自己熟悉的投資,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問題二:股權折價補償款如何計算?
股權折價補償款的確定實質是對股權價值的衡量。司法實踐中,股權價值價值的確定,首先是尊重男女雙方的合意。當男女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或雙方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司法評估,法院會通過搖珠的方式選擇具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對股權進行估值。但因評估股權價值會產生較高額的評估費用,訴訟當事人也許不會主動選擇評估這種方式,又因評估機構對目標公司股權的估值需要當事人的配合,至少需要主動提供企業的基本財務報表,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甚至需要評估人員到公司現場勘驗公司的實際設備、廠房等,而走到訴訟的當事人往往并不會配合提供相關材料,而導致評估工作無法進行。當股權價值無法確定時,法院往往會對股權部分駁回訴訟請求、不予處理或告知原告另案訴訟。
除了申請司法評估外,為節約訴訟成本,當事人還可以委托律師通過律師調查令或申請法院向稅務局或工商局調取該公司的稅務繳納相關資料或工商年審相關資料,而獲取最新年度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作為法院衡量股權價值的參考。如果公司名下最具價值的資產為土地和廠房等,也可以單獨就該公司的土地和廠房進行評估,而作為衡量股權價值的重要依據。如果近期該公司發生過股權轉讓,該轉讓價格也可以作為衡量股權價值的參考。當上述材料均無法獲得的情況下,當事人還可提出按股東的實際出資額衡量股權價值的,如果該公司成立年限較短,或公司價值并未發生明顯變化的,法院也會支持以實際出資額來確定股權價值。
綜上,離婚時想要分得公司股權或獲得股權折價款并不容易,還需要結合個案進行分析應對,以減少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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