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陳想自己開公司當老板,自己出資30萬元,向兩個好朋友各借了10萬,并請他們兩人注冊成為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出于朋友情誼,小劉和小肖在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協議的情況下,答應成為公司名義股東,各占股20%,并在工商登記中予以確認,但從未參與公司的任何事務。半年后,公司經營狀況不理想,小肖向小陳索要了10萬元的欠條并辦理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將自己20%的股權轉讓給了小陳。由于經營不善,一年后,公司倒虧損了20萬元,小劉和小肖要求小陳還錢卻遭到拒絕。
結果:
本所律師了解到,小劉將10萬元借給小陳后,出于朋友義氣沒有索要借據,而且在注冊公司時,他又以公司20%股權的股東身份出現在工商注冊登記中,這些證據證明,他的10萬元并不是借款,而是對公司的出資。因此,他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小肖手持欠條,欠條上明確寫明了小陳欠他錢款的數額和約定歸還的期限。并且,他也將自己擁有的20%的股權轉讓給了小陳,已經不是公司的股東,那10萬元錢只是小陳的欠款。也正因為兩人的錢款分別形成了投資入股和借款的分別,所以得到的結果會大相徑庭。法院支持退還小肖欠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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