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與呂某2014年結婚,婚后呂某發現張某有吸毒的惡習,遂要求離婚,但因其無法提供證據,第一次起訴至法院未判決離婚。
結果:
呂某找到德納律師,德納律師接受委托后,到相關部門調取張某曾進入戒毒所的證據,并調取張某曾因吸毒被行政處罰的證據提交至法院,法院依據證據材料認定張某有吸毒惡習,于是判決準予呂某與張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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