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宣傳
“投一份保險,多一份安心”
但是一旦出險
卻遇到拖延不賠付的事兒
那“安心”可就變成了“鬧心”
如果您也有車
您的車也剛好
遇到了以下這種情況
不用慌
看法律如何為您保駕護航
原告夏某駕駛的車輛在行使過程中與前方倒車后準備停放的鏟車發生碰撞,造成夏某車輛損壞,經公安調查無法查明當時事故原因,故無法認定事故責任。
夏某所有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出險后夏某聯系被告公司與其針對事故理賠進行商定,被告公司在了解到事故后同意理賠并指定修理廠對夏某的車輛進行了維修。
但車輛維修結束后被告公司拒不支付修理費用,致使夏某車輛仍停放在修理廠,無奈之下的夏某將被告公司起訴至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承擔車輛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法院鋼城人民法庭受理了該案件,庭審中雙方針對被告應負何種賠償責任產生爭議。
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應負車輛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主張:原告肇事的對方車輛應承擔部分交強險責任,以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保險和交強險,在保險期內原告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交警部門雖然沒有劃分出原告司機與鏟車司機之間的責任,但并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的履行,無論對方是否有責任,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保險責任。在該起事故中原告的車輛產生了實際損失,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如果被告認為原告肇事的對方車輛有責任,亦應在承擔保險責任后向對方追償,而不應主張減輕自己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官判決被告公司對原告的實際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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