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6年11月28日0時許,犯罪嫌疑人張三(化名)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一工地攪拌站內,由北向南倒車時與車后負責裝卸貨物的工人李四(化名)相撞,致李四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張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未察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后倒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張三負事故全部責任,李四無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張三的犯罪行為到底構成了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張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張三在攪拌站內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引發(fā)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攪拌站內不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件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該案準確定性需要正確區(qū)分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一、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概念及共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一)兩罪在主觀上都屬于過失犯罪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言能夠避免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
(二)兩罪的犯罪結果相似
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在犯罪結果上必須滿足導致被害人死亡、重傷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而過失致人死亡罪,在犯罪結果上必須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二、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不同
過失致人死亡的起因存在各種可能性,如在雙方打斗過程中,或者其他方式下的過失導致的死亡結果,本文旨在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情況下討論二者的區(qū)別:
(一)侵犯客體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交通肇事罪必須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發(fā)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
(二)對于時間和空間的限定不同
這是區(qū)別兩罪的關鍵點。交通肇事罪必須發(fā)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對道路的認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如果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工地、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院落內作業(yè),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時間和空間沒限定,可以是日常生活中任何時間、地點。
三、結合本案
張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在工地攪拌站內倒車時與車后方負責裝卸貨物的李四相撞,致李四當場死亡,主觀存在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其車后還有正在施工作業(yè)的工人,客觀上造成了李四當場死亡的后果。該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場地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上也不屬于交通運輸過程中,而是在工地作業(yè)時,故張三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處理結果】
最終,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張三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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