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資,他們本是受害者。然而,當“跳樓秀”、“抓老板”、“賣財產”成為維權選擇,結果一定不美妙。
怎樣討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資,又成了勞動者的心病。現實中,一些勞動者往往采取“跳樓秀”、“抓老板”、“賣財產”等被戲稱為“中國式討薪”的極端手段,豈料本來自己是受害者,但由于采取措施不當,反將自己“送進”了監獄。以下是發生在江西省的一些案例,或許能讓你警醒。
“跳樓秀”:換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汪某春曾帶領村里的34名男女在一家建筑工地打工,半年后的2013年7月,工程完工了,但老板卻攜款逃跑了。為給大伙一個交代,汪某春想到把事情鬧大,迫使政府出面討回血汗錢。于是安排8人連續三天在市區中心路段高樓上演“跳樓秀”,其他人或攔截車輛、行人,或冒充各色人等煽風點火,致使交通嚴重堵塞,許多商店無法營業、單位無法工作、學校無法上課、居民無法正常生活。雖經有關單位制止,但汪某春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繼續我行我素。但汪某春沒有料到,自己最終因此換來有期徒刑四年。
點評:汪某春的行為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290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汪某春為達到自身目的,不聽制止,組織、策劃、指揮34人,通過阻塞交通,讓無辜的群眾、單位、商家、學生等遭受不必要的損害,時間長達三天,已具備該罪的構成要件。
“抓老板”:招來非法拘禁罪
五大三粗的梁某鵬兄弟二人,曾被一家超市的店主雇為搬運工。可前后干了三個多月,店主只是包吃包住,至于工資,兄弟倆提過多次,但店主卻以種種借口推托,一分沒付。無奈之下,兄弟倆決定“把老板抓起來,逼他結清”。于是,2013年8月3日,潛伏在店主家門口的兄弟倆,將夜歸的店主押上三輪車,送至自己的出租屋,雖未對店主進行打罵,可一關就是整整2天。最終,店主挺不住,安排妻子如數付清了工資,但兄弟倆也招來了一年的有期徒刑。
點評:梁某鵬兄弟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雖然店主拖欠工資屬實,但其仍享有人身自由權;雖然梁某鵬兄弟只是索要屬于自己的工資,但不是通過合法手段來維權,而是使用拘禁店主的非法手段,其行為必須受到刑事制裁。
“毀機器”:惹來破壞生產經營罪
兩個月過去了,雖然多次討要,老板仍一直拖欠自己的工資,使得自己連房租也無法支付,楊某萍想到了報復:“我得不到,你也必須付出代價,大不了彼此都不好過!”2013年9月3日,楊某萍趁工友下班而老板尚未鎖門之際,悄悄潛回車間,用鐵錘砸壞了生產線上11臺機器的主要部件,不僅因此造成13萬余元直接損失,還由于無法生產,導致工廠停工34天,導致27萬余元的間接損失。令楊某萍沒有想到的是,自己雖然出了口氣,卻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賠償全部損失的刑事判決。
點評:楊某萍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規定“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即應予立案追訴。楊某萍出于報復,破壞正在使用的機器設備,損失巨大,理應受刑。
“賣財產”:招致職務侵占罪
因所在的酒店沒有及時發放工資而前往索要時,老板又態度蠻橫,氣不打一處來的肖某萍決定“自己的事自己解決”。于是,2013年10月12日,她利用擔任倉庫保管的便利,悄悄拉出50箱價值2.7萬余元的酒品,以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在扣除自己的1.4萬元工資后,肖某萍將余款連同一封辭職書及情況說明,郵寄給了酒店。令肖某萍始料未及的是,雖然她只拿了屬于自己的那部分工資,卻也被法院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賠償2.7萬余元損失。“這究竟怎么回事?”直到手持判決書,肖某萍仍滿臉疑惑。點評:肖某萍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而《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4條規定,“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肖某萍利用保管身份,私自處分酒店巨額財物,應當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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