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更新一個常見的關于夫妻財產的小問題,即:婚后一方父母出資(全款)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鑒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資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詳細條文見下文),那么車輛跟房產的出資情況完全一致時能否類推適用該規定呢?
本律師認為,不可以直接適用。以上情況應當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即夫妻婚后取得的受贈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方明確該財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鑒于實踐中經常會存在夫妻關系發生矛盾后,一方才主張父母所購買的車輛為只對自己的贈與,但此時關于“只贈與給一方”的意思表示確認環節卻缺少相應的證據證明,故對于屬于只贈與給一方的,我們建議父母可以用轉賬的形式支付購車款,并在轉賬時備注只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購車的信息;或者父母購車后簽署贈與協議,明確只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但實踐中常出現補簽倒簽情形,故建議采用客觀形式將簽署協議的時間固定)。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2011年現行有效)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二:《婚姻法》(2001年現行有效)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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