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徐和劉女士是再婚夫妻,兩人未生育子女,老徐與前妻育有二子一女。老徐去世后,名下有一處房產和部分存款等。劉女士起訴要求確認老徐名下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分割。
結果:
本所律師經分析認為,房產為老徐與劉女士結婚之前即已購買的,且還清了全部貸款,應屬于老徐的婚前個人財產。本所律師收集了房產的購房合同,房屋產權登記證等證明材料,向法院舉證證明該房產為老徐的婚前個人財產,最終法院予以認定,并判決三子女與劉女士共同分割該套房屋,每人分得該房屋1/4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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