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玲玲與馬某同居并生育一子,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馬某工作身亡,得到55萬元賠償款,馬父以玲玲未領結婚證為由,拒不支付賠償款。
結果:
本所了解到,玲玲和馬某一直以夫妻名義同居,鄰里都知道,但并未結為夫妻,他們生育一子,馬某死后,該子雖屬于非婚生子女,但根據婚姻法及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同等的繼承權,有權分割馬某的遺產。馬某之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孩子和馬父,應當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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