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本該是闔家團圓的節日,但對于一對來自深圳的夫婦來說卻是與女兒陰陽兩隔的日子,這一切源于該夫婦忙于打牌而把正在熟睡的三歲女兒遺忘在車內,幾個時辰后,女孩哥哥發現找不到女孩的蹤影,在四處尋找之時,該對夫婦才想起自己的女兒還在車內。再次打開車門發現女孩時,女孩已臉色蒼白,待送至醫院搶救已無生命體征。
生命的逝去令人扼腕,這對夫婦的行為又該如何歸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狈l并沒有具體解釋什么是“過失致人死亡”,但根據老百姓的一般社會經驗,對這個罪名或有一定的概念,即不小心致人死亡。
那什么是“過失致人死亡”,這個罪名的構成特征是什么?
按照刑法四要件的理論來對前述案例分析:
(1)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是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的父母均為心智正常、具有一定社會經驗與閱歷的成年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2)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這種過失可以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本案中女孩父母因打牌而將熟睡的女孩遺忘在車內數小時,他們本該預見到這種行為可能會使女孩悶死在車內,卻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確有過失;
(3)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觀方面是存在因過失而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從前述可以判斷該對夫婦存在因過失致使女兒死亡的行為;
(4)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前述案例中,女孩送醫時已無生命體征,即她的生命權利已遭到侵犯。
綜上,該對夫婦的行為或已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對夫婦最終成立何種罪名應由法院作出判決,本文僅作為學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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